滁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归集汇编

章孝德 /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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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部分个体工商户反映对国家和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了解的问题,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对正在执行的有关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现收集如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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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税收方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9 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2.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kou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4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kou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 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2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2 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6.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6 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7.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2 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8.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kou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策执行部门:市税务局)
    二、关于降低费用方面  
    9.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2023年12月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衡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电力公司、市新奥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
  10.降低涉及市场主体收费。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对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用按80%收取,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衡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政策执行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关于金融支持方面
    12.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政策依据】合银发〔2021〕73号: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政策执行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分行)
    13.强化金融支持。出台《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规模的市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强化金融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政策依据】市地方金融局、财政局、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金〔2023〕7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局)
    14.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在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重点群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四、其他方面
    15.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对落实商贸服务畅通行动进行资金奖补。新增限上企业或限上个体工商户,且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超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滁发〔2022〕13号),政策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市内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政策依据】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社〔2011〕367号),政策执行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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